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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登记证挂失声明登报

时间:2016-02-01 14:51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税务登记证挂失声明登报电话:010-57354267 办理qq:77552198 微信:13146640034 遗失声明 北京xxxxx公司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(京税证字:xxxxxxxxx),发证日期:xx年xx月xx日,声明作废 遗失声
税务登记证挂失声明登报电话:010-5735426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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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失声明
北京xxxxx公司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(京税证字:xxxxxxxxx),发证日期:xx年xx月xx日,声明作废
遗失声明
北京xxxxxx公司不慎遗失2010年x月x日办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(代码号:xxxxxxxxxxxx)声明作废
遗失声明
北京xxxxxxxx不慎将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,开户行:xxxxxxxxxxx 银行xxxxxxx支行,账号:xxxxxxxxxxxx,核准号:xxxxxxxxxx。声明作废

税务登记证,是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、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,所颁发的登记凭证。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,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、申请减税、免税、退税等事项时,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。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、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,接受税务机关检查。
 
县以上(含本级,下同)国家税务局(分局)、地方税务局(分局)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,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、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。
 
国家税务局(分局)、地方税务局(分局)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,实施属地管理,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。有条件的城市,国家税务局(分局)、地方税务局(分局)可以按照“各区分散受理、全市集中处理”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。
 
国家税务局(分局)、地方税务局(分局)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,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(分局)、地方税务局(分局)印章的税务登记证。
 
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,采取实地调查、上门验证等方法,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,以及国家税务局(分局)、地方税务局(分局)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。
 
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,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,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。

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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